时间: 2024-07-29 09:03:28 | 作者: 其他
我与湖北罗罗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签定《出售合同》一份,该《出售合同》约好:我向罗铁公司购买“DX-2000型纸分切复卷机”一台;出厂价格为人民币18万元(不含税,运费参半);赐荣公司预付定金6万元后合同收效,机械出厂前付11万元,装置调试完成后付清余款(若有按揭付款方法,以付款补充协议为准);罗铁公司在签定合同(2018年1月24日)收到定金后于2018年4月2日前交货。该《出售合同》一起对“DX-2000型纸分切复卷机”基本信息参数和技能方面的要求、概略阐明和首要装备进行了清晰约好。
后,我依照《出售合同》约好履行了相应责任,可是罗铁机械并未按期交货,并于2018年5月29日才迟迟向原告交货,且向原告供给的“DX-2000型纸分切复卷机”不符合《出售合同》的约好和国家强制性规则要求,存在严峻质量上的问题和安全危险危险,并经原告屡次敦促被告针对设备做整改后,被告供给的整改计划因设备本身原因均不可以完成,导致设备底子没办法正常运用,致使我不可以完成合同意图,罗铁机械行为构成了底子违约。